长安大学自费来华留学生购买综合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一楠发布时间:2017-10-26浏览次数:795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2007[1078]号文件)和陕西省关于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的要求,为建立完善处理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1.我校实行留学生综合保险强制投保制。凡来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留学生在入学注册和办理签证证明时须出示保险证明。

2.我校选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为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承保单位。自费留学生过买保险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3.留学生可根据在我校学习的期限,按学期或者按学年购买保险。学校将按照留学生购买保险的期限出具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证明。暂时计划学习一个学期,但可能在第二学期继续学习或转学的留学生,应多买1个月(共计7个月)的保险。

4.留学生购买保险后,若中途休学、退学或转入省外其他院校,可凭学校出具的学籍变动证明,向平安保险办理退保。

5.学校以团体的形式为参加保险的留学生与平安保险签订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责任协议。已购买保险的留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并注册,在学期间出险,由学校协助理赔;已购买保险但未按时缴费注册的留学生,在交学费注册前出险,由本人自行向平安保险申请理赔。

6.有关保险费率、有效期及详细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参见《平安保险外国留学生综合保险计划》。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8.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